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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主张赔偿金?
发布日期:2023-03-06 访问量: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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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甲


  被告: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经理。


  原告诉称:1.确认双方自2021年8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2,285.29元;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个月工资10,894.38元;4.××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21年9月8日至10月2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7,539.74元;5.××公司支付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的工资差额5,056.50元;6.××公司支付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休息日加班47天的加班费及法定休假日加班22天的加班工资共计21,061.86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7日,甲入职××公司处担任设计师工作。双方签有一份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7日的劳动合同,但此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2021年10月20日,故要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8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8日至10月20日双倍工资差额。甲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至3,500元,另有不固定提成,××公司的财务邹春英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上月除工程款1个点押点以外的工资,在离职交接时根据已完工的九个工程(未完工的工程,虽工资单有显示押点,但甲均未计算入内),甲应享有未发放的押点工资差额5,056.50元。入职以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经投诉后××公司才提供2020年8月工资单,因投诉等问题甲于2021年10月20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工资结算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甲负责工地未完工为由拖欠工地押点工资且拒不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故应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甲按照公司规定做六休一,且在法定休假日有加班情况,故××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被告诉称: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本身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拟为甲缴纳2020年8月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甲系设计师,公司系为节约用工费用,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其实也是一种劳务关系,故不同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他诉讼请求亦无根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甲和××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8月19日,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7日,××公司称未盖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人事与甲有猫腻故合同系属无效,该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公司自称拟为甲缴纳2020年8月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认可甲诉请期间在××公司工作,公司系为节约用工费用,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其实也是一种劳务关系,但未提供劳务协议等证据,另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据,本院确认××公司对甲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甲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录音及文字整理稿,2021年10月20日杨杰口头辞退甲,甲主张双方2021年8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押点的工资问题,邹春英参与工资发放以及公司业务,甲称其系财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录音,邹春英认可有押点事实,且称甲有六千多押点工资,另根据2020年8月工资单亦有押点项目,故××公司称无押点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甲提供第三项证据,虽无原件,但与工作微信内容相印证,××公司未对押点项目予以说明,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公司支付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的工资差额5,056.50元。


  关于赔偿金,2021年10月20日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杰口头辞退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理由,系违法解除,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计算基数,××公司提供2020年8月工资单,但未提供其余月份的工资单,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公司对甲的证据一、证据二均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存在高度盖然性,且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公司未说明工资发放情况,故本院采信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447.19元的意见,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4.3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故甲按照2,590元标准主张工资,并无不当。本院根据钉钉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日报等证据,采信甲关于出勤天数的意见,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甲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的工资1,60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证据,故甲主张2021年9月8日至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关于2021年9月双倍工资差额,应按扣除福利性、浮动性工资收入即3,000元作为基数核算。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甲2021年9月8日至10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98元。


  关于加班工资,××公司在钉钉系统发布考勤打卡工作通知,显示考勤组:××。考勤时间:周一休息周二、三、四、五、六、日A09:30-18:00。办公地点:××公司。另根据日报表记录、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漏发日报表需要罚款等证据可知,甲实际系做六休一,且有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公司主张上述考勤制度系针对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故对甲不适用,但甲与××公司系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且确认甲享有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基数,应扣除提成按照基本工资核算,结合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本院采信甲关于每月基本工资及加班天数的意见,并酌定××公司支付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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