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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LVSHI
原告:魏海燕
被告:蔚蓝公司
关于焦点问题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问题,蔚蓝公司与魏海燕各执一词。蔚蓝公司主张其与魏海燕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魏海燕则主张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蔚蓝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其单方制作,魏海燕并不认可,且蔚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海燕收到了该通知书。解除劳动通知书记载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11月12日,而蔚蓝公司在12月22日才向魏海燕送达。
同时,从魏海燕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在2021年12月9日至23日一直通过微信协商调岗问题,蔚蓝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蔚蓝公司关于双方已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魏海燕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蔚蓝公司明确表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到2021年12月23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启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而不能单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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