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907号2层、3层
-
EMAILbainalawfirm@163.com
-
CALL US4006010890
-
WEIXINLVSHI
聚餐饮酒,返家途中出现意外,应如何追责?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可以向酒友追责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酒友不承担赔偿责任你怎么说呢?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1,上诉人(原审被告):甲2上诉人(原审被告):甲3上诉人(原审被告):甲4上诉人(原审被告):甲5上诉人(原审被告):甲6上诉人(原审被告):甲7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2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律师原审被告:丙1原审被告:丙2原审被告:丙3当事人:甲(死者)
白律师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甲死亡损失的5%的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甲的死亡结果是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是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B-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在此交通事故中起到了直接的作用,甲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可知,导致甲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还存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超速、未确保安全畅通等。甲一共有5个违法行为,每一个都能够独立导致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本身这起交通事故就是“多因一果”事件,上诉人只涉及了喝酒这一个因素。上诉人与甲共同饮酒的行为属于人之常情,并不是侵权行为,上诉人没有过错,更何况甲还是当晚喝酒聚会的组织者之一。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仍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即便甲当时属于醉酒状态,其仍需对自身行为高度负责,醉酒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免责事项。否则,上诉人当时也均属于醉酒状态,也应免除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髙,有失公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上诉人的注意义务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这已经等同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上诉人与甲一起饮酒,虽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是有限的、轻微的,而不是像保姆一样的全方位照顾,更不能要求共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替代饮酒者自身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意识。民法上有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而不是任凭权利泛滥。聚会中的各个当事人均是平等的个体,没有权利约束他人的行为,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数量均出于自愿,作为同饮者只能提醒注意。上诉人仅仅是与甲一起喝过酒,就要承担三十多万元的巨额赔偿,这不仅对上诉人严重不公,更是对正常的社会交际造成破坏。综上所述,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负有高度过错而非主要过错,上诉人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的是轻微责任,而非次要责任。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的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红律师辩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各上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贾任。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的过错责任认定适当,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共同饮酒行为致使酒友可能发生危险时,共同饮酒人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对酒友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这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违反上述义务,酒友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甲离开酒馆时,走路微晃,明显己有醉意。虽然甲本人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但各上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能阻止可能的损害发生或将损害发生可能性尽降到最低,而是放任醉酒的酒友不管,各自离去,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对受害者甲的醉酒驾车死亡事故明显存在过错。上诉人称受害者甲事故发生是“多因一果”事件,以“只是应邀过去喝酒”、“人之常情”、“饮酒数量出于自愿”、“被害人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等为由抗辩自己没有过错,系有意回避上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与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责任,严重忽略了共同饮酒致使事故发生危险性大大提高,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2、关于赔偿比例,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甲对事故的发生认定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各上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各上诉人未尽到上述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就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辩称其应付的注意义务是有限的、轻微的,则严重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判决被害人甲承担70%责任,各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丙1、丙3、丙2承担30%责任,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以及各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因此,一审判决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具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的过错责任认定适当,适用的法律正确,各上诉人之所以上诉,系试图回避自己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为避免诉累,请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驳回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丙1、丙2、丙3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济损失数额均无异议,七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甲的死亡结果是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有失公平。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上诉人等承担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0%的比例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的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七上诉人等与甲共同饮酒的行为致使他人可能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该注意义务为法律规定的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在聚会结束后,甲在明显醉酒的状态离开酒馆时,各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对甲的死亡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可见,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无不同,其所认定的责任主次划分是恰当的。上诉人所不同意的是主次责任之下承担的比例分成过高。对此,本院认为,七三分成与责任主次认定是相符的,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综上所述,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基本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哎,白律师输了!!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