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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依据法律程序对双方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然而,在劳动仲裁中,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况,这也是保障劳动仲裁公正、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具体为以下6个条件。
一、其他司法机关已经受理。当双方在已经有司法机关受理争议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关就不再受理同一案件。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受理,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保证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具备连贯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主张超过一年未提起申诉。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在1年内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超时未提出申诉,劳动仲裁机关就不再受理该案件。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滥用劳动仲裁机关,同时保证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三、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不是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争议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范围。如果双方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争议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范围,劳动仲裁机关就不再受理。
四、争议已经得到和解或者调解。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或调解意见,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该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无需继续受理。这也是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仲裁机关无管辖权。在法律程序中,仲裁机关有一定的管辖权限。如果争议问题超过仲裁机关的管辖权限,例如案件属于刑事、民事诉讼等,那么仲裁机关就无权受理该案件。
六、虚假申诉。在劳动仲裁中,双方必须以真实合法的方式提出申诉。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提供虚假证据或散布虚假言论,劳动仲裁机关就有权不予受理。这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仲裁机关严格按照以上条件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既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避免了劳动仲裁机关滥用职权,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