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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不同意安装电梯,其他楼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
发布日期:2023-03-31 访问量:266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判令被告停止阻挠电梯加装施工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原告诉称被告阻挠妨碍电梯加装施工与事实不符

一楼不同意安装电梯,其他楼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


你怎么说呢?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甲

原告:乙

原告:丙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第三人:xx盛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一楼不同意安装电梯,其他楼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丁停止阻挠妨碍xx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23号冠庭园小区3号楼2单元电梯加装施工;二、判令被告丁赔偿原告停工损失1185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23号冠庭园小区为黄岛区多层老小区,3号楼2单元共12户业主,为方便老人孩子出入,经协商该单元9户业主一致同意为该单元加装电梯。原告等9户业主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后,施工单位xx盛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开始加装电梯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丁多次进行阻挠,最后被迫停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红律师答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阻挠妨碍电梯加装施工与事实不符。原告和本案第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燃气、供暖、供水管道改造,周围许多邻居发现前来阻止,报警后警察劝阻并让第三人离开,原告起诉不实;二、原告虽称9户同意加装电梯,但起诉的业主仅有本案原告,所诉赔偿费用不合理;三、原告所称9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与事实不符,程序违反“xx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四、“暂行规定”第25条:“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方案,或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第三人xx盛钰电梯有限公司述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一楼不同意安装电梯,其他楼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就位于xx市黄岛区××路××号××栋××单元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该单元总户数的75%,总建筑面积77%业主同意,且已向xx西海岸新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xx市黄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xx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xx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水务局)、xx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xx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国网山东电力公司xx市黄岛区供电公司、xx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xx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审批和备案。因此,原告与第三人安排进行工程施工,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被告不应进行阻挠。故原告请求被告丁停止妨碍xx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23号冠庭园小区3号楼2单元电梯加装施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称涉案电梯加装事宜程序不合法、影响采光等辩解意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加装电梯情况报告、情况反应、对第一次庭审证据的质疑、照片证据均不能推翻涉案电梯加装事宜已进行审批和备案的事实,亦不能其主张的损害已实际发生,即使加装电梯客观上可能会对低楼层房屋的采光、通风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整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孩童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故被告应本着友好和谐、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涉案电梯加装工程并接受一定限制。综上,被告的辩解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停工损失11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百金买房,千金买邻”。涉案加装电梯事宜确系会对被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尽管被告应本着友好和谐、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涉案电梯加装事宜并接受一定限制,同时原告对待被告也应本着团结友爱,相互理解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和充分沟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同被告进行过良好沟通或有效协商。另,原告提交的施工被阻扰的情况说明系第三人单方出具,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损失具体情况以及确系实际发生。综上,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停止对xx市黄岛区××路××号××栋××单元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扰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第三人xx盛钰电梯有限公司对xx市黄岛区××路××号××栋××单元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二、驳回原告甲、乙、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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