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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贷碍于情面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如何可以要回?恋爱长跑后,此笔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23-04-21 访问量:327

恋爱期间借贷碍于情面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如何可以要回?恋爱长跑后,此笔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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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师(原告律师)说:算借款。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不算借款,是赠与。

你怎么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

白律师(原告律师)

被告:周某

红律师(被告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返还张某借款本金62,000元;2.判令周某以6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张某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张某和周某原系情侣关系。2013年至2014年间,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陆续借款62,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因当时双方关系密切,张某并未要求周某出具借条,周某曾承诺向张某归还100,000元。双方分手后,张某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红律师辩称,钱款均收到,但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张某对周某的赠与。赠与后多年,张某也从未向周某主张返还,且赠与已经发生,不应返还。即使涉案款项是借款,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双方对款项交付均无异议,张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借款,而周某抗辩称系双方恋爱期间张某对其的赠与。故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清晰的反映出周某确认涉案借款存在并同意出具借条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就上述62,000元成立借贷关系。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张某可随时要求周某返还借款,故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现无证据证明周某已还款,张某要求周某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62,000元;

二、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张某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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