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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被继承人亲笔立下遗嘱,将借给第三人的钱款以及拖延的工资,全部遗赠给原告,该遗赠有效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原告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该遗赠无效
你怎么说呢?
案由:遗赠纠纷
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被继承人:丙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丙的遗产250,000元。
事实与理由:XX市劲雕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雕公司)法人代表丁于2011年8月,因企业运转和发展之需,以个人名义向本单位聘用的职工丙借款,加之多年未发的工资总共约350,000元。2018年8月初,丙在XX区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晚期胃癌,经手术后发现癌细胞已经扩散,无法进行化疗和放疗,只能保守治疗。在住院期间,作为共同生活两年有余的女朋友,即原告甲(两人均为离异单身,系同居关系)一直陪伴在身,在丙生命最后的一段时间里,给予无微不至的悉心照料和临终关怀,为此,丙于2018年10月31日亲笔立下遗嘱,将借给丁的钱款以及拖延的工资,全部遗赠给原告。2018年11月12日,丁专程来医院与丙当面核对了所欠借款和拖延的工资。并经双方最后核对确定共计250,000元(利息全免)。其中89,200元为借款。160,800元为劳务报酬。丁当场写下欠款凭证,并按下指纹。
丙最终不幸于2018年12月26日病故。现原告拟接受遗赠。由于丙和丁分别属于借贷纠纷和劳务纠纷,根据法院的建议先由甲和乙作为原告,共同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为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归还89,200元,先由乙(由于丙生前婚姻为离异状态,父母也早已病故,而唯一的继承人为他的儿子乙)予以保管,至于原告甲就相应款项的遗产分割事宜,可另行提起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10月15日对劳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劲雕公司归还160,800元给乙暂时保管,同时法院也驳回甲的起诉。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基础法律为丙与劲雕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至于原告甲基于丙自书的遗嘱主张相应款项的遗产分割事宜,可另案主张。XX市XX区人民法院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基于此,现原告向被告乙,提出接受丙的遗赠主张,故起诉提出上述诉请。
红律师辩称,原告与被继承人丙同居两年,悉心照顾都不是事实,原告在丙住院期间还出去旅游。丙的后事用去80,000余元,原告也没有参加,称与丙没有往来。原告没有资格继承丙的遗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遗嘱的效力。被告确认遗嘱是丙所写,但受别人指使。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法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遗嘱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在丙的遗产中扣除为丙办理后事用去有发票的费用。根据当地办理丧失的风俗习惯及被告提供的发票、收据,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为丙办理后事用去75,000元,该款应从丙的遗产中扣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丙遗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在被告取得丁及劲雕公司归还的款项中先行扣除被告为丙办理后事用去的费用后,向被告主张。
法院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丙的遗产175,000元由原告甲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甲负担。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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