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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可以主张赔偿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原告关于被告婚内出轨、女儿非亲生纯属诬告被告,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女儿从出生到现在原告没有任何出资,因此不需要任何赔偿。
你怎么说呢?
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乙
委托代理人:红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丙所花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因丙非因原告亲生产生的精神损失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婚内被告与他人生有私生子,并长期欺骗原告。在双方离婚时,明知丙并非原告亲生,仍蓄意隐瞒真相。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红律师辩称:原告关于被告婚内出轨、女儿丙非亲生纯属诬告被告,没有任何依据,丙从出生到现在原告没有任何出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原告与丙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华东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未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故对于该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确实存疑,但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却既无相反证据,又表示不同意、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虽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推定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
1、原告主张的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丙所花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损失30,000元,结合丙的实际生活开支及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原告该项主张处于合理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数年来抚养经本院推定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精神上确实受到较大伤害,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大,本院酌情确认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为25,000元;
3、原告主张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系原告为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4、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丙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损失30,000元;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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