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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费粉兰与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25 访问量:59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粉兰,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积谦,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新,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辽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2150室。


  法定代表人:娄卡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费粉兰、胡积谦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如下事实:上海辽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于2021年4月16日经核准变更为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同日经核准由彭乾变更为娄卡罗。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费粉兰、胡积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韩朝炜


  审判员赵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薇


  书记员胡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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