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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大珍,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培民,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新,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辽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2150室。
法定代表人:娄卡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大珍、殷培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如下事实:上海辽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于2021年4月16日经核准变更为上海辽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同日经核准由彭某变更为娄卡罗。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9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6元,退还上诉人严大珍、殷培民。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韩朝炜
审判员赵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蓉
书记员胡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