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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职协议书之后,仍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3-06 访问量: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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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起诉:原告于2018年7月9日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8月22日原告因工受伤被XX市XX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为8级。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071.20元(7,132元/月×60%×11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188元(7,132元×9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188元(7,132元×9个月);4、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被告答辩:2018年10月,原告因自身原因向被告申请离职,被告予以同意,经协商双方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离职协议书》,双方确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了结,无其他任何争议。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已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解决。二、原告伤害事故系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引起,与被告无关,如果原告明知受伤是因工作所致,在其受伤之后还和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2019年5月24日,XX市XX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2018年8月22日的事故为工伤;2021年2月3日,XX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另查明,原、被告签订过离职协议书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实际签署时间在2018年10月。协议约定:……一、自2018年8月23日起甲(本案被告)、乙(本案原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资、出差补助、社保个人缴费(因社保在其他地方缴纳)部分、机票费用等共计6,840元。三、双方确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经结清,无其他任何争议……。再查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本案中,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保,故应依法支付原告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原、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离职协议书》时,尚未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均未出具,现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项目未有工伤保险待遇,且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故对于被告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均已结清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因双方对原告的月工资标准意见不一,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现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上述两项费用均应由被告支付。原、被告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由其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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