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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00元(币种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9,5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女友和被告姐姐是朋友,原、被告所以认识。2019年10月2日,被告说被告父亲摔断了腿,被告姐姐又在旅游,父亲在西安需要看病,所以向原告借了5,000元。2020年7月2日,被告以其开的狗场需要购买两只种狗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周转资金,被告本来说是过1个月还,但是都没有还。因为想着都有转账记录和微信沟通,所以没有打借条。微信通讯记录里面也有借款过程。被告在2022年1月份还了500元,4月份还了500元,5月份还了500元,共计1,500元本金。其他没有还过。
被告辩称:被告乙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有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某归还借款。关于借款本金,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确认为11,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1,500元本金,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还应归还原告9,5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