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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夫妻老婆店”,两人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3-03-13 访问量: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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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白律师代理


  被告:麦某


  被告:叶某,黑律师代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判令两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白律师陈述:两被告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经营婚庆会所。原告一直承揽被告方各场地婚庆活动的窗帘等布艺制作和安装。但被告方一直不肯签订书面合同,实际合作中,被告麦某或被告叶某以微信聊天方式向原告下达定作要求,原告按其要求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将结算单发送给被告叶某,并要求支付价款。自双方合作以来,被告方一直拖欠支付原告款项,往往在原告完成几个项目承揽工作后才支付部分款项。原告多次提出彻底结清款项,但被告方均不予回应,且继续要求原告完成其他定作任务。因案涉债务是两被告共同定作产生,且承揽合同期间双方系夫妻关系,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麦某未作答辩。


  黑律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窗帘系某公司要求原告定作,与被告叶某无关。某公司主要经营婚礼庄园,被告麦某原系该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叶某原系该公司销售总监。案涉窗帘款式、价格、数量、安装地点等均由被告麦某与原告确定,被告叶某仅根据被告麦某的指令复核尺寸、了解进度、支付款项。因原告不开票,某公司遂通过被告叶某个人账户支付窗帘制作款,但资金来源于某公司。之后被告麦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不同意支付窗帘款。此外,两被告已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从案涉定作流程来看,系由被告麦某告知安装地点、定作要求,原告安排人员测量尺寸、完成安装后将报价单发送给被告叶某并要求对账、付款。从款项支付来看,原告向被告叶某提出付款请求,被告叶某在收到报价单后安排付款,付款人既有被告麦某,也有被告叶某。另一方面,原告一直以老板、老板娘称呼两被告,两被告未表示异议,结合两被告确曾存在夫妻关系,故原告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两被告。综上,本院认定两被告与原告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案涉窗帘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认为,两被告自婚前开始向原告定作窗帘并延续至婚后,付款未区分定作批次,原告收款时则按照欠款产生的先后顺序滚动冲抵,两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案涉款应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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