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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白律师
被告方:黑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白律师陈述:某日某地,被告饲养的狗突然向原告及其女儿猛蹿过来,为避免受到伤害原告抱着女儿在避让狗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女儿受到惊吓,原告拿着棒球棍去追狗,在追赶的过程中,原告再次摔倒,造成左手骨折,皮肤多处挫伤。故起诉。
黑律师辩称,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被告提供的视频及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均证明狗对原告没有构成威胁,也未使原告处于危险处境,更未实施侵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从某拿了棒球棍寻找狗,并追打小狗,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自卫,而是一种主动实施侵害小狗安全的行为,原告追打狗的过程中因身体重心不稳摔倒受伤纯属个人原因;原告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原告不用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但需证明被告存在侵害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看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被告无需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饲养动物侵权损害中的侵权行为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案犬对原告实施咬、扑、追等对身体具有直接攻击性的侵害。本案中,案犬突然蹿出来对着原告及其女儿狂某,在事先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案犬的狂某也能从心理上给原告及其女儿带来紧张和恐惧,只是相较于直接身体上的侵害,该侵害行为较为轻微,侵权后果也仅是导致被侵权人心理上的恐惧,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但事实上脱离主人看管的案犬突然窜到原告及其女儿跟前使其受到惊吓可视为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受惊后原告因爱女心切,情急之下至车内取棒球棍后寻找并追赶案犬,追跑过程中身体重心不稳摔伤;虽然原告摔伤与案犬起先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主要原因是原告自身反应过激,没有冷静理智处理突发情况所致,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失,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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