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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被告家中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大面积渗水,屋内多处受损,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原告起诉的损失依据不具有客观性,且漏水原因不明
你怎么说呢?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下同)23,4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XX区龙胜东路789弄20号804室业主,被告乙系原告楼上904室业主。2016年10月23日9时28分许,被告乙904室家中房屋漏水,造成原告804室房屋大面积渗水,屋内多处受损,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述。
红律师辩称,原告起诉的损失依据不具有客观性,且漏水原因不明。造成804室漏水是1004室公共平台下水道来不及排水引起,而没有及时疏通下水道责任在被告XX物业,故应由被告XX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物业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是相邻权纠纷,被告XX物业不是适格主体。被告乙提出XX物业管理不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认同被告乙提出的损失依据缺乏客观性。被告确实对原告小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但下水道的疏通是由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才上门维修。涉讼平台由被告乙使用,XX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无法进入平台检修。讼争的平台还被被告乙进行过改造,导致平台倾斜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形成内低外高,改造后的下水孔变小,另外被告乙使用不当,下水道疏通时发现内含衣物和矿泉水瓶等生活杂物。上述均是造成雨水倒灌和楼下业主屋内渗漏的原因。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权利人财产受到损害,为防止讼累,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同时将XX物业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因天下暴雨,1004室公用平台的落水管部分阻塞、下水不畅造成平台大面积积水,积水渗漏至9004室,并通过9004室又渗漏至804室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墙面、顶面和部分灯具、橱卫设施受损。鉴于本案造成1004室公共平台大面积积水并渗漏的原因系被告乙使用平台不当还是被告XX物业未尽管理责任原因不明,两被告在诉讼中又均表示对于积水渗漏原因不再申请鉴定,同意按各50%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上海市XX人民法院委托的大宏公司对案涉财产损失作出评估,确认损失金额为23,434元,资产评估师还到庭接受原、被告及本院的质询,两被告虽对部分受损项目提出异议,但本院结合资产评估师到庭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原告房屋的实际受损范围、受损程序、折旧等因素,并依法扣除重复计算的评估项目修复金额和被告乙已代为修复的橱柜框架费用及与渗漏无直接关联性项目的修复费用等后酌定20,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各项损失10,000元。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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