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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律师(原告律师)说:原告可以撤销婚姻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被告不存在患有重大疾病,王某要求撤销婚姻及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怎么说呢?
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系原告王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被告周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周某1及其父母乙、丙给付王某损害赔偿888888元;
2.女儿周某2由王某抚养,周某1及其父母乙、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66666元;
3.女儿周某2上小学前以王某名字在XX郑东新区或金水区购买一套学区房,便于女儿周某2上学,购房款周某1及其父母乙、丙承担50%;
4.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由周某1承担。
诉讼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周某1给付王某损害赔偿6万元;3.女儿周某2由王某抚养,周某1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8.8万元;4.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①周某1名下昆吾花园二期046-10-055-1-3-03号房屋,从2016年2月到2022年6月共计77个月的房贷,每个月800元,共计61600元,王某主张周某1支付其中的一半30800元;②周某1名下昆吾花园二期046-10-055-1-3-03号房屋,77个月,每个月的租金是1200元,共计92400元,王某主张一半为46200元;③昆吾花园二期名下门市房046-10-055-0-1-05,77个月,每个月2000元,共计15.4万元,王某主张一半是77000元。以上共计15.4万元,上述房产是原、被告婚姻登记前登记在周某1名下的个人财产,王某主张的是婚姻登记后到现在的房贷及租金的一半。5.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日在XX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周某2。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未建立稳定感情草率结婚,双方无共同语言,自2019年9月份开始分居。2021年春节前王某父亲听说周某1有××,2021年4月份,经申请调取了周某1的相关病历,王某才知道该事实。周某1的病历显示从十岁左右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且具有遗传性,符合不能结婚的情形,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原告,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红律师辩称,1.周某1不存在患有重大疾病,王某要求撤销婚姻及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周某1和王某现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达到离婚法定情形;3.王某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婚生女周某2应由周某1抚养;4.王某所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均为乙为其儿子周某1购买,并且经过公证属于周某1个人所有,王某要求分割15.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曾向周某1的父亲借款20万元,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1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周某1支付原告王某损害赔偿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