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907号2层、3层
-
EMAILbainalawfirm@163.com
-
CALL US4006010890
-
WEIXINLVSHI
原告:陆某
被告:某公司
陆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口头与陆某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就离职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陆某向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
公司接到告知函后,先后四次向陆某发出回岗通知书、书面警告及严重警告函,并认为陆某系擅自离职,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陆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发出回岗通知对陆某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仍应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具备同等效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自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通知劳动者到岗,目的在于规避其自身法律责任,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