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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LVSHI
案由:离婚纠纷
白律师起诉: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要求判令双方婚生之子XX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2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31日生育一子XX。被告系再婚,与前妻XX于2003年8月25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提出,婚后双方在家庭经济问题、儿子教育及购买房产等诸多事宜产生矛盾,且被告经常更换工作,还有殴打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为此曾经报警,并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向被告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双方已于2018年9月13日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8年8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因其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原告目前在XX区卫生学校担任教师工作,收入稳定,儿子日常的生活学习都是原告在负责照料,原、被告双方分居后,儿子也是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儿子本人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离婚后儿子应由原告负责抚养,并根据目前XX市的生活水平及儿子抚养教育需要,结合被告的能力,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系在双方婚后购买,并由原告一人办理了纯住房公积金的抵押贷款手续,截止2019年9月尚余143,031.85元贷款未归还。该房屋产权应系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50%份额,故要求将房屋产权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该房屋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
黑律师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婚姻登记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被告表示,其确系再婚,与前妻XX婚后育有一女XXX,双方在2003年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XXX随前妻XX共同生活。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不认同,认为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考虑到家庭和儿子,故不愿意离婚。在婚后的家庭经济问题、购房问题及儿子的教育问题等方面,被告都是遵循原告意愿,采取忍让的态度。原告提到的被告的家暴行为,双方确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推搡的行为,但被告并没有刻意实施殴打原告的暴力行为,而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采取报警等行为,形成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被告发现原告为离婚而蓄谋已久,致夫妻之间信任感已完全丧失,被告也对与原告之间的婚姻失去了信心,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原系口腔科的医生,曾在多家医院就职,因本人身体原因,工作期间经常会请假休息,目前被告暂时没有工作,从2019年3月起,每月领取失业金1,700元,但被告仍希望离婚后由其抚养儿子,但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XX路房屋,确系在原、被告婚后购买,并办理了公积金抵押贷款手续,被告也一直参与公积金的还贷,对于目前房屋的剩余贷款金额予以认可。被告提出,购买该房屋时,都是被告负责找房看房,而且在房屋出资上也是被告占了近90%的比例,故从对于房产的贡献来说,被告在XX路房屋产权中应占80%份额,原告占20%份额,并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00,000元。
法院判决:2018年9月13日,原告带着儿子搬离双方共同居所XX路房屋,双方分居至今。2018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本院单独听取了原、被告之子XX的意见,XX表示,他现在和母亲一起居住生活,母亲对他很好,但父亲对他不怎么关心,他本人愿意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对于儿子XX的意见,原告认为反映了目前的真实情况,被告表示没什么可说,请法院依法处理,但被告表示如果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接受。2018年9月13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向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查明:“2018年9月6日和9月12日,赵某1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张某某先后两次在XX路XXX号XXX室家中发生争执,造成张某某受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告诫,要求被告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被告在该《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儿子教育问题等方面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子XX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主张儿子的抚养权利,考虑到原告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在双方分居后儿子也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XX目前已年满九岁,本院征询了XX本人的意见,其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而且被告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自2019年3月起至今每月领取失业金,因此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要求在离婚后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表示如果儿子由原告抚养,其愿意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用8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接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离婚后被告对于儿子的探视问题,原告表示因儿子每周周六有课外辅导课程,故建议在每月第四个周日的上午九点至下午四-五点由被告对儿子进行探视,并由被告负责儿子的接送,原告愿意给予配合。被告同意在周日对儿子进行探视,但希望时间安排在每月第一个周日的晚上。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原、被告的各自的意见,并从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也便于被告对儿子探视的顺利进行,本院确定在每月第一个周日的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由被告对儿子进行探望,并由被告负责至原告与儿子的居住地予以接送,原告应对被告的探视行为给予协助配合。
关于XX路房屋的分割。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在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并由原告获得房屋产权,由原告负责偿还剩余的公积金贷款,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被告认为其对于XX路房屋的贡献大于原告,故被告应占80%产权份额,原告占20%份额,并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00,000元。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X路房屋系在原、被告双方婚后购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虽均表示婚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但双方在婚后并未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过书面的约定,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为购置房屋的支出,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均系婚后共同财产的支出,在购置了XX路房屋后也是用于家庭的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被告关于其在房屋中的贡献大于原告,被告应占80%产权份额,原告占20%产权份额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从房屋的购买情况、居住使用情况等方面可以看出,XX路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通过共同努力付出而取得的家庭财产,故原告关于在XX路房屋产权中由原、被告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主张,公平合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归还剩余的公积金抵押贷款,并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00。被告亦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由其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XX由原告抚养,XX就读的XXX学校即在XX路房屋附近,且原告名下在本市无其他房屋,被告名下在本市尚有其他房屋,原告还是XX路房屋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原告本人亦愿意承担剩余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目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将XX路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更有利于房屋的使用和分割处理,也有利于儿子XX的生活与学习。根据原、被告庭审中一致确认的XX路房屋的市场价值3,150,000元,截止2019年9月XX路房屋剩余的公积金抵押贷款为143,031.85元,故原告提出的支付给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的金额亦较为合理。据此,本院确定XX路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剩余的公积金抵押贷款,并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在原告付清了房屋折价款后,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另外考虑到目前XX路房屋由被告在居住使用,为避免今后再产生纠纷,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被告应及时自行搬离XX路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因其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公安部门曾向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确认了被告曾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并致原告受伤。被告表示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但被告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并未对原告再有进一步的侵害行为,故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数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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