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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沂水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25 访问量:681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4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水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小匡庄村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沂水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律师,被上诉人沂水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沂水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余甬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凌钒


  书记员许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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