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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好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25 访问量:640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4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为哈尔滨市A有限公司,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孙雪梅


  审判员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陆俊杰


  书记员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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