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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9928号
申请人:杭州长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FM56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125号3幢314室。
法定代表人:闻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71191Q,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李孟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5DT3H,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
法定代表人:成小燕。
被保全人: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P359XN,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闻刚。
申请人杭州长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长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553.2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标汽车零部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553.2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