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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舆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林上愈(原名林尚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义,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龚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龚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铁力,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舆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舆道公司)与上诉人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兴宫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辽140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上海舆道公司、辽宁兴宫地产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双方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均提交了在一审时未提交的证据。上海舆道公司提交经过公证的六册载有邮件、微信记录等打印图片共计935页等证据材料,证明上海舆道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主张固定报酬及相应销售提成。辽宁兴宫地产公司提交其制作的销售统计表及由林尚愈签字的几份销售价格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计划,没有销售溢价,未实现合作愿景,不应支付固定报酬及销售提成。
鉴于双方分别提交需进一步核实的证据,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结合双方签订的《全面营销深度合作协议》的内容、各条款间的关系及其他证据,进一步查清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方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29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俊芬
审判员牛广兴
审判员焦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彬
书记员时玉明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