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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国、林金坤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25 访问量:846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国,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丹,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毅,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坤,男,195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义,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国、林金坤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旭阳


  审判员郑仪


  审判员熊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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